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104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66.00元,合计317014.85.00元。因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北安市车辆管理所、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另案冻结中、其名下未售出房产均被国家税务总局北安税务局查封。
四、因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北安新文化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数额为317014.85.00元(不含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1181执1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