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996号
原告: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301-5号,现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第十二大道10号3#A栋四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