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3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110民初8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黑MQ4850号***车辆一台、黑MU6512号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黑MB0800号起亚车辆,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并冻结了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350000元、违约金23000元、受理费327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工程款350000元、违约金23000元、受理费327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峰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