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美利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阳明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