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401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6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彤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