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浠置业有限公司、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401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6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彤 书 记 员  ***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