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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禹诉被告李素军、沈阳博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1576号
原告:张红禹。
被告:李素军。
被告:沈阳博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红禹诉被告李素军、沈阳博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5元,由原告张红禹承担。
审判员  李洪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