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紫光物联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认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紫光物联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认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1、执行标的40000元。2、经网络查控及向银行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经向被执行人在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4、暂无执行到位款项及物品。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晋元审判员悦珂珂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