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6394号之一
原告: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麻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184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98746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与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凤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114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海安雨润广场1#综合楼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本次装修面积为4852平方米,承包范围为综合楼入户大堂4-12层办公区、18-31层住宅区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装饰装潢、水电安装及新装物料采购工程,目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1年2月7日,原告按照合同付款方式向被告申请付款1008600元,经被告层层审批通过,但该款至今未能付至原告账户。另前一批次的付款申请为2527400元,实付239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36400元,两次合计后被告尚欠原告114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
被告雨润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涉及雨润控股集团及其相关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统一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是关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类,因案涉标的未达中院管辖金额,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作为民事案件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法院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指定管辖范围,被告雨润公司提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但根据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