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517号
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麻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82855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82855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