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564号
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刑印霞,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猛。
被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马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方虽提交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主张维修和修复该质量问题的工程造价为1836万元,仅有其自己核算的工程造价汇总表为证;同时,被申请方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申请方支付尚欠工程款1774余万元,申请方亦认可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核算支付。综上,申请方要求对被申请方价值1890万元存款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事实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市博大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