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麻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1847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