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同人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77号 申请人:无锡同人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R3K4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万**村葑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N8RP2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1847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同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江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同人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凤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无锡同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