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无锡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AYKM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