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无锡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AYKM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中匠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