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6045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CXCRJ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6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RYHB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5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