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026号 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470号17幢B区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凯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腾辉路东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