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026号
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470号17幢B区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凯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腾辉路东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