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地黑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寒地黑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许征(原告儿子),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寒地黑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曲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平军,该公司营销经理。
原告***与被告寒地黑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征、被告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海、朱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6日,***与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五路旁8号院内A栋厂房及三间办公室租赁给寒地黑土能源公司使用,租期5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年租金160000元,第一年租金已给付。寒地黑土能源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给付下一年度租金,但经***多次催促,寒地黑土能源公司至今不履行合同给付租金。现***诉讼要求:1、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给付2019年-2020年度租金160000元;2、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给付2019年度租金滞纳金576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诉讼费用由寒地黑土能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建造***未能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未有相关的产权证照,所有权人不明确。审理中,许征自称: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委托父亲***与寒地黑土能源公司签订案涉厂房租赁合同。现***作为原告向寒地黑土能源公司主张权利,属诉讼主体不适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