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98号
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
被申请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计价值194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司为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计价值194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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