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198号之二
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南荣路18号。
诉讼代表人:杨伟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23元(原告已预交),由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