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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初144号
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娜,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和平,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峡,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崔智瑜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治朝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