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慧鑫、李勤娟,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1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