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3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计价值194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冻结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150000198295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3万元(实际冻结金额5269.72元)。2021年11月10日,冻结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110010205000560254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24730.28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此冻结为轮候)。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准予撤回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94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