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4944号
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路***号*幢***室(*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XJB6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横街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373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回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