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钧,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4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再中国建设银行故有限公司辽中支行有存款,已被本案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并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5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郭太红
执行员 崔 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