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货物运输户与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15民初1412号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货物运输户,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辽中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辽中区。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货物运输户(以下简称晓光运输户)与被告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路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光运输户的经营者***、被告德通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款183867.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个体运输经营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给被告运输水稳、白料、碎石、三皮石,总计欠原告运费为199867.2元,期间结算了1万元,下欠189867.2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欠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到法院。经核实,有六千元是被告欠晓光五金建材经销处的,另行解决,本案中就不再处理了。 被告德通路桥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经查账,欠该运输户183896.2元。因公司资金紧张,专项资金拨款未到位,暂无能力支付。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出示证据:1.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发票四张;2.工地运费原始结算单三张,共同证明被告欠款183896.2元。 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已收到了上述票据,且在公司记账;对证据无异议,暂时没有资金偿还。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出示明细分类账3张,证明欠款数额183867.2元。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德通路桥公司原名称为辽中县公路工程公司。2021年,原告为被告运输“一事一议”项目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拌合料,共产生运费147595元。2022年,原告为被告运输辽中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山皮石、混凝土、稳定碎石,产生运费36272.2元。原告已就所有运费向被告分次出具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德通路桥公司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关于运费数额,原告提供的发票、工地运费原始结算和被告提供的记账单明细分类账记载的数额一致,且被告对此自认。确定被告欠原告运费183867.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德通路桥公司支付运费183867.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公路建设公司应支付运费的证据,亦未说明要求其承担运费清偿责任的其他合法理由,故其要求被告德通路桥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货物运输户支付运费18386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被告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未能按期支付,本院将退还原告并向被告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 妮 书 记 员 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