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异30号 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贵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近海大街丽水路近海新苑小区7-3号楼*中止执行。事实及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贵院误将案外人所有的财产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近海大街丽水路近海新苑小区7-3号楼*予以查封。2021年5月12日沈阳市辽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沈辽国资[2021]8号关于调换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以资抵债部分房屋的会议精神,沈阳市辽中区房产局受辽中区政府委托,将案涉房产以评估价格转让给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涉房产因政府遗留问题太多,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综上,案外人请求贵院对案涉房产中止执行。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协议书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沈阳市辽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调换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以资抵债部分房屋的请示)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7日,本院依据(2022)辽0115执914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近海大街丽水路海新苑小区7-3号楼*的案涉房产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近海大街丽水路海新苑小区7-3号楼*的案涉房产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就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本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故对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侴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