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10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沈阳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案款134159.99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余款。因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14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