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6483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辽中区。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地址: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公路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