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全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兰,董事长。
被告:建德市全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2幢2楼201-206。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全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