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兰,董事长。
被告:建德市全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2幢2楼201-206。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德市全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