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4093号
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2幢2楼201-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