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3435号 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2幢2楼201-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欧梵奇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