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81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唐菊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4)都江执字第125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981号案件并入(2014)都江执字第1257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9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光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