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廊坊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1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皇室国际二期B10-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FB6X5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后**村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熟,经理。 原告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冀0922民初21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