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157号
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皇室国际二期B10-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FB6X5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后**村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熟,经理。
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