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368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仿,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诉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4.73元减半收取3372.365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