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368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仿,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诉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4.73元减半收取3372.365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