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村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新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MA07KY5QX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称其承揽上诉人位于文安县新桥工业园楼房外墙保温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带料施工,总施工费586615元。为解决纠纷,建议**:1、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系何种关系;何人应向***承担付款责任,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2、2018年9月11日2018年***外墙保温面积(办公楼、检测车间)、2017年***外墙保温面积(***)是否为双方结算凭证,在上述材料中是否存在另行添附内容,是否得到双方确认;3、涉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