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北3***左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村旧文王路南,现地址:文安县翠湖澜庭小区1号楼(西北角门脸楼)。
法定代表人:**熟。
本院在执行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26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