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6民初395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村北旧文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熟。
被告:**熟,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素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廊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