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091号
原告:杭州嘉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5819157A,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
法定代表人:凌法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春凤、安姗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331237,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谢和根。
委托代理人:丁正会,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嘉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嘉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高水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光道
书 记 员 钟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