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7685号
原告: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农。
委托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和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