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5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中心村狼尾巴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58115383XX。
法定代表人:林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臣,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和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925XL。
法定代表人:谢叶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331237。
法定代表人:谢和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振丰,浙江善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恒,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和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9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杭州***和砖瓦机械有限公司、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60元,减半收取19530元,由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洁瑜
审判员 沈 斐
审判员 章保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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