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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331237。
法定代表人:谢和根。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发发建筑材料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生村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35043098。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发发建筑材料厂、***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特3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发发建筑材料厂、***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协创机械(杭州)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4执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陈**祺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