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738号
原告:山东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青云街道府前街145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27347176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西***后高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西***后高佐村村民委员会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ME048718XL。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西***后高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山东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