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994号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利公司)、被上诉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案涉工程的总包、分包、及浩峰公司实际履行《分包合同》等事实的认定,清楚、正确,但对本案所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海龙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