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杭西规划资源罚[2019]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西规划资源罚[2019]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杭西规划资源罚[2019]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在本市蒋村街道蒋村社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社区41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亭子(占地面积93平方米)、铺设地砖(占地面积322平方米)、绿化(占地面积2平方米),用于该社区建设配套公园。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1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占地93平方米的亭子、铺设的占地173平方米的地砖;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铺设的占地149平方米的地砖、占地2平方米的绿化,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0.561万元,于同日送达。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向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铺设的占地149平方米的地砖、占地2平方米的绿化。
对杭西规划资源罚[2019]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铺设的占地149平方米的地砖、占地2平方米的绿化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