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801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五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三墩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99-119号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