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24民初35号
原告:付XX,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区。
被告:孟XX,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铁岭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该公司挂靠人员),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付XX诉被告***、孟XX、铁岭XXXX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2025年3月4日,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付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