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2495号之一
原告:成都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