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越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和庆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2019)川0116民初249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同越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38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东和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东和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越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