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14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侯乃超,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张翠玲,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菏泽超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城办事处石堂社区侯道沟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ELJOHOD。
被执行人菏泽巨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城办事处石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2333466M。
本院在执行***与侯乃超、张翠玲、菏泽超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巨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菏开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乃超、张翠玲、菏泽超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巨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超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2160420500035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