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张翠玲,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菏泽超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城办事处石堂社区侯道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ELJ0H0D。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巨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城办事处石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2333466M。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翠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翠玲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765896993,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丁峰